上海立法限制商品过度包装 违反高可罚10万
2012-07-24 11:18:21东广新闻台阅读量:1103 我要评论
【ppzhan摘要】上海探索通过地方立法,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昨天,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草案)》明确规定,今后,如果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存在包装过度,将有可能面临高10万元的罚款,从严管销售环节入手,倒逼生产厂家不再对商品过度包装。
过度包装,源头在商品生产厂商。为什么不从此入手,反而转向销售环节?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兆丰说,在上海市场上流通的商品,超过8成都是外地生产,本地法规无法直接对其产生约束。但从销售环节入手,就能把这种约束传导给这些生产企业,如果要进入上海市场,商品的包装就必须得符合上海的规范。
【实况】上海是个开放性的大市场,非本地生产的商品占很大比重,只有通过对销售环节的监管,并向生产环节传导,才能起到有效的管控作用。形成对商品包装的普遍约束。
当然,这样的约束同样适用于上海本地的生产企业。根据规定,销售者与商品供应方应当明确约定商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如果不符合,销售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拒绝进货。消费者发现商品包装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可以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审议中,王観昌委员认为,此处还应该加一句话,以增加法规的操作性,保护消费者权利。
【实况】给他这个权利了,这个权利怎么落实呢?后面还应该有句话,市质量监督部门应该及时查处,并对举报者及时反馈查处结果。这句话摆上,就能落实了。
《规定草案》还明确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主管部门,全程负责商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管工作,避免谁都在管,却谁也管不好的分段管理弊端。对于违反规定的销售者,处以2千到10万元的罚款。张金康委员认为,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要尽快出台处罚细则。
【实况】2千到10万差距比较大,如果是单个商品罚2千,是很高的,但是是一批,比方说,五粮液,一车皮,里头包装都过度的,你也只罚10万块?如果这样写的话,可能会给今后处罚带来被动,尽快有一个细化的东西,会更好操作。
目前,国家仅对食品、化妆品和月饼出台了限制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对于其他商品如何界定过度包装,还没有国家标准,《规定草案》要求,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商品包装的指导性规范。
过度包装,源头在商品生产厂商。为什么不从此入手,反而转向销售环节?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兆丰说,在上海市场上流通的商品,超过8成都是外地生产,本地法规无法直接对其产生约束。但从销售环节入手,就能把这种约束传导给这些生产企业,如果要进入上海市场,商品的包装就必须得符合上海的规范。
【实况】上海是个开放性的大市场,非本地生产的商品占很大比重,只有通过对销售环节的监管,并向生产环节传导,才能起到有效的管控作用。形成对商品包装的普遍约束。
当然,这样的约束同样适用于上海本地的生产企业。根据规定,销售者与商品供应方应当明确约定商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如果不符合,销售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拒绝进货。消费者发现商品包装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可以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审议中,王観昌委员认为,此处还应该加一句话,以增加法规的操作性,保护消费者权利。
【实况】给他这个权利了,这个权利怎么落实呢?后面还应该有句话,市质量监督部门应该及时查处,并对举报者及时反馈查处结果。这句话摆上,就能落实了。
《规定草案》还明确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主管部门,全程负责商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管工作,避免谁都在管,却谁也管不好的分段管理弊端。对于违反规定的销售者,处以2千到10万元的罚款。张金康委员认为,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要尽快出台处罚细则。
【实况】2千到10万差距比较大,如果是单个商品罚2千,是很高的,但是是一批,比方说,五粮液,一车皮,里头包装都过度的,你也只罚10万块?如果这样写的话,可能会给今后处罚带来被动,尽快有一个细化的东西,会更好操作。
目前,国家仅对食品、化妆品和月饼出台了限制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对于其他商品如何界定过度包装,还没有国家标准,《规定草案》要求,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商品包装的指导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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